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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土計畫於110年4月30日公告,114年4月30日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配合法令推動,市府都發局辦理國土計畫系列講座,提供法制局、地政局、農業局、海洋局、原民會等相關業務人員瞭解並熟悉國土計畫法制與政策內容,以利國土計畫相關業務順利推動執行。都發局表示,目前已邀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及中正大學法學系謝哲勝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林明鏘教授等專家學者,分別就國土計畫法與制度、國土計畫財產權保障與補償、義務負擔及行政救濟等主題,舉辦3場國土計畫系列講座,增進市府業務同仁專業知能。營建署說,國土計畫立法六大重點為:確認國土計畫優位、空間計畫引導使用、納入民眾參與監督、推動國土復育工作、研訂補償救濟機制、保留因地制宜彈性。未來國土計畫也將以下列三大原則推動執行:不影響既有合法權益、避免增加新的限制、授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彈性,目前正研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後續將儘速進行相關法制作業。謝哲勝教授認為,國家應以保護公共利益精神,依循憲法規定保障私有不動產財產權。國土計畫限制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實施時亦應循序漸進,建議中央政府可再多與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推動國土計畫法制轉換,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依國土功能分區進行土地使用管制,雖是以公共利益考量,但人民財產權如果有受損害的情形,政府機關則應予適當補償。林明鏘教授表示,國土計畫法105年制訂,未來將取代區域計畫法,將土地劃設為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並以容許使用、申請使用、禁止使用進行土地管制。若應經申請使用土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則應另申請使用許可。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內政部仍在研訂中,建議高市府可再與內政部確認母法授權範圍,特別是有關民眾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新舊制度轉換期間法令適用等規定。都發局指出,國土計畫法為我國空間法令新制度,114年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對於民眾土地利用管理方式將有很大改變,包括非都市土地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河川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及海域區等19種使用分區,未來將改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並按土地所屬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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